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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18点击数:830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锦居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10月28日原告孙某作为卖方、 中介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

李某自愿购买原告拥有的位于金水区*******房产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58万元;被告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时支付4万元。共佣金1万元。余额作为代收的定金3万元中介公司保管。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诉讼中,原告称中介公司打电话说被告不继续购买房屋中介公司对上述事实均与认可。

法院认为:

  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再房屋买夫合同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走约金58,000元末超出上述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中介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孙某违约金58,000元。

案件总结:

    1.签订合同后,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针对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