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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商标分类>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 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一)
烟草340003,嚼烟340012,雪茄340013,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香烟340020,小雪 茄340025,烟用草本植物*340028,鼻烟340033次烟丝C340001,烟末C34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