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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商标分类>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 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一)
雪茄及香烟烟嘴上黄琥珀烟嘴头340002,烟袋340004,香烟嘴340005,烟斗340009,雪茄切刀340014,雪茄烟盒340015,香烟盒340016,雪茄烟嘴340017,袖珍卷烟器340021,香烟烟嘴340022, 香烟烟嘴头340023,烟斗通条340026,烟斗搁架340030,烟草罐340032,鼻烟壶340034,烟灰缸 340036,吸烟者用痰盂340037,(防止烟草变干的)保润盒340038,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340041,水烟 袋 340045
1.本类似群与第八版及以前版本1402贵重金属雪茄烟盒,贵重金属香烟盒,贵重金属雪茄烟盒(匣),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盒,贵重金属制香烟盒,贵重金属制雪茄烟烟嘴,贵重金属制香烟嘴,贵重金属烟灰缸交叉检索。